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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职业培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电力职业培训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电力相关机构和电力技术人员、学者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会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诚信为先,倡导以人为本、标志优质服务,推动文明风范。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22号F栋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及其他机构和社会团体委托,承担有关电力培训方面的政策宣贯、论坛、研讨、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根据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许可或授权,开展电力行业专业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执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等;
  (三)根据行业和企业的需求,面向电力行业开展政策宣贯、法律法规解读、专业技术、安全、质量、节能、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经济、法制等专题培训;
  (四)为单位会员开展电力专业培训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五)举办电力人才专场供需招聘会,为会员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为个人会员提供就业推荐服务,为单位会员提供人事代理、档案托管服务;
  (六)建立信息平台,编纂有关刊物,向会员提供电力科普知识传播;会议策划和承办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术、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需为合法组织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第九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      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